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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的《生技新藥發展條例》第10條規定,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,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,「該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」,得持有公司創立時10%以上之股權,並得擔任創辦人、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,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限制 。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增訂「翁啟惠條款」,即未來研究人員持有新公司股權或擔任重要職務,除需任職機構審查委員會通過,還要報主管機關備查,以做到利益迴避。
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因為爆發浩鼎爭議,在今年5月黯然下台。台灣浩鼎生技為翁啟惠與張念慈等人在美 國所創辦生技 製藥公司Optimer Pharmaceuticals在台灣百分之百投資的子公司,翁啟惠也是浩鼎的共同創辦人之一。2013年OPTR被知名藥廠美商默沙東併購,翁啟惠才出脫OPTR所有持股。
翁啟惠、中研院、浩鼎之間糾纏不清的利益關 係,促成立委提案修法。
中國時報【楊孟立╱台北報導】
提案修法立委曾 銘宗指出,該條文並未明文規定「經其任職機構同意」,需要經由多高的層級?若研究人員同時為這機構的首長,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。
條文修訂後,研究人員需經任職機構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,並報告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,方得持有公司創立時10%以上之股權或擔任重要職務。此外,審查委員會組織、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、利益迴避原則、監督、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,未來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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